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学校决定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附件1)考核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材料
1. 年度考核报告
年度考核报告是五年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须分别填写2016年度和2017年度《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附件2)。年度报告中各项内容统计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2. 年度考核数据统计表
为保证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数据统一、规范、完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须分别填写2016年度和2017年度《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数据统计表》(附件3)。
二、考核时间
2018年考核工作分2次进行,6月一次,9月一次。各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选考核时间,并在3月5日前报备教务处。
三、考核程序
学校组织专家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考核评审,届时专家组将通过现场考察、审核材料、听取汇报、质询答辩等环节对示范中心进行考核,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示范中心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示范中心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给示范中心投入建设经费时重要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学校申报国家级示范中心和相关项目时,具有优先推荐资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
五、其他注意事项和要求
1. 年度考核报告是示范中心过去一年基本建设情况的反映,请各示范中心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认真填写年度考核报告和数据统计表。年度考核报告内容要针对育人特色,科教融合、开放运行和社会服务等,突出特色,体现亮点。
2. 在填写年度报告中的中心人员时,一般不应填写学院所有人,应是中心的固定人员,包括专职实验人员,核心骨干教师以及常态带实验实习的教师等。外校及企业等流动人员要备注标明。
3. 示范中心经学校考核通过后,年度考核报告须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德明
联系电话:029-8709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