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我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学生)。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三条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免生遴选基本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3.获得本科前三学年应修课程全部学分且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记录,课程学分成绩在专业年级前50%;

4.外语成绩: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或外语小语种四级成绩在6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的专业英语四级成绩在60分及以上;

5.有从事学术研究志向,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发展能力。

第三章  指标分配

第四条  推免生指标以教育部分配给学校的指标为基数,根据各学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计算推免生指标。

推免生指标计算办法:

学院(系)推免生指标=[学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总人数] ×全校可分配推免生指标

全校可分配推免生指标=教育部分配指标-学校单列指标。

学校单列指标包括学术特长生、创新实验学院学生、2+3辅导员、“双一流”学科群建设和学校调配推免指标。

“双一流”学科群建设推免指标及分配方案由研究生院制定。

学校调配推免指标将根据学院(系)上年接收“985工程”高校推免生数量确定,分配方案由教务处制定。

第五条  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指标,以教育部分配指标为准,团委负责推免生的遴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直属师范大学补偿计划指标,以教育部分配指标为准,教务处负责推免生的遴选推荐工作。

第七条  学术特长生、2+3辅导员、创新实验学院学生、“双一流”学科群建设等具体遴选推荐工作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创新实验学院、研究生院按照单列指标和相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九条  学院(系)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系)的推免生遴选工作。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结合本院(系)实际制定推免工作实施细则,从思想政治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潜质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考核办法;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的学生,从学业成绩、科研潜质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其中科研潜质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经公示后报教务处备案,作为本学院(系)推免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工作程序

1.学院(系)应按时公布符合第三条3、4项条件学生名单,入选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学院(系)提出申请;

2.学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核,依据综合考核排名和学院(系)推免生指标,确定推免生名单,在学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推免生名单进行汇总、复查,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推免生名单,由研究生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复议的学生应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免试推荐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下面简称“复议申请表”),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学校规定和相关学院(系)实施细则审核申请复议学生所反映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进入复议程序;

3.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复议组,全面复查相关工作环节,经研究得出复议结论,并告知相关学院(系)和申请复议的学生;

4.学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复议结论按相关程序办理并将结果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双一流”学科群导师接收“985工程”高校推免生,对接收的导师按照一定比例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校教发〔2016〕3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